(来源:国务院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2011-01-05 10:02 )
为规范湖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查、监督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体育局工作实际,省体育局出台《湖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该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省体育局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局起草并主要承办的,以省人民政府或多家单位联合发文或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有关体育事业、体育工作方面,在一定时期内适用,在全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议、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与体育实际相结合,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四)坚持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五)体现民主性、科学性,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六)所规定事项不得超越制定单位的法定权限;(七)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
规定共七章,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议,公布、备案和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及附则等。(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